案例一:杨某某销售假冒耐克商品商标侵权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 情:2020年8月20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耐克品牌运营商实名举报。杨某某销售假冒耐克注册商标服装共计60种型号2587件,经营额268853元;销售假冒耐克注册商标鞋类共计107种型号1001双,经营额197999元。合计非法经营额466852元。
处理结果: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700278元。鉴于涉案货值巨大,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案例二: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执法机构:谷城县公安局
案 情:2020年10月14日,襄阳市公安局治安内保支队联合谷城县局组织23名警力,在河南柘城打掉1个产销网络遍布10余个省(市)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犯罪团伙,现场抓获涉案人员11名,捣毁生产农药生产线2条,查获成品假冒农药300余件、制售假农药外包装材料15万余套(件)、生产原材料10余吨、各类标签10万张、记账凭证17本。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移送起诉1人。
案例三:襄阳“1·15”生产、销售假酒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
案 情:2020年1月15日,鱼梁洲公安分局在市局统一指挥下,组织80多名精干警力兵分4路,一举捣毁位于高新余岗、樊城牛首2处制假窝点、5处仓储窝点,打掉制售假酒团伙2个。抓获杭某、方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查扣茅台、五粮液、泸州、洋河、毛铺等15个品牌37种假酒2217件13300瓶,散装假基酒390余斤,收缴制假酒瓶、酒盖2.9万个,压盖机、过滤器等制假设备2套,捣毁2个制假生产线。涉案金额1000余万。
处理结果:移送起诉8人。
案例四:苗某某等人销售假烟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公安局治安内保支队、樊城烟草专卖局
案 情:2020年10月19日,襄阳市公安局治安内保支队联合樊城烟草专卖局在高新区团山查获假冒伪劣卷烟1175条,当场抓获嫌疑人苗某某。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8月开始从福建黄某巨处购买假冒黄鹤楼、利群、南京等品牌卷烟1200条,利用客运班车运回襄阳销售。涉案价值23万余元。
处理结果:逮捕2人,移送起诉1人。
案例五:陈某某等人销售伪劣口罩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樊城区公安分局
案 情:2020年3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襄阳供电公司举报,从自然人陈某某处采购的6万只新冠肺炎防疫口罩存在质量问题,单价2.2元/只,合计13.2万元。樊城区公安分局根据移交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收缴39740只口罩。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陈某某二人在新冠肺炎爆发期间,销售假冒伪劣口罩行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且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
处理结果:移送起诉2人。
案例六:陈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冷链食品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 情:2021年1月19日,鱼梁洲经济开发区沧浪路一院落的仓库中,存放有大量无中文标识的预包装肉制品,现场有工人正在拆包分装。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该仓库在常温状态下存放720件计15.24吨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的冷冻牛肚。其中690件冷冻牛肚标注外文经翻译为印度产品。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92号),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传入,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肉类制品中,包含印度产地的牛肉及其制品。
根据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工作要求,支队采取了七项应急处置措施。因库存冷冻牛肚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涉案货值达50余万元,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22日将案件移送至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
处理结果:该批冷冻肉制品未严格执行省、市两级新冠病毒防控指挥部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要求,使用非冷链食品存放专区、在常温状态下储存,易腐败变质,已依法进行无害化销毁,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七:郝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 情:群众张某在政府行风热线12345投诉,反映郝某某以“上门服务”的方式,为其下巴注射“玻尿酸”,导致下巴疼痛。2020年5月6日,襄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执法人员先后在张某住处、樊城区人民路61号郝某某开设的“天天享瘦美容美体中心”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美容中心《营业执照》核准经营项目为生活美容;店内有医疗美容收费宣传画,存放有碘伏、带线缝合针等医疗器械和消毒产品;二楼垃圾桶内有使用后一次性注射器三支、破损的盐酸利多卡因安瓿瓶一支等医疗废物。查明郝某某先在张某租房内为张某下巴注射“玻尿酸”;后因张某下巴疼痛难忍,又在樊城区人民路61号“天天享瘦美容美体中心”二楼为张某注射“溶解酶”。证实郝某某未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了医疗美容服务。
处理结果: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案例八: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限制万达小区业主充值电费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 情:2020年5月8日,襄阳市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组成专案组,对高新区万达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针对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拒绝充值电费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广州虹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下,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维权,而是拒绝为业主充值电费,其行为损害了业主合法权益,违反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
案例九:襄阳亿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案 情:投诉人通过襄阳亿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枣阳门市部报名参加10月10日-14日“湖南、桂林大巴5日游”。经查明,该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枣阳门市部负责人尹某均在调查询问中承认了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案例十:王某某销售包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执法机构: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案 情:当事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从邓城生资市场蒋某某处购进80袋(1000kg)“冀麦”418小麦种子进行销售,外包装未标注检疫证明编号,货值金额3800元。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天,该批小麦种子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