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报装工程业务管理规定
(以下内容摘自〈襄樊供水总公司供水报装工程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市供水报装工程业务管理范围:用户总表报装、用户户表报装、原有总表进行户表改造、用户水表增减容、用户临时用水报装及用户管网增容改造。
第二条 报装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城市供水报装工程业务的主管部门,所有供水报装工程业务均按“一个标准对外、一站式服务”的原则,由报装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办理。
第三条 城市供水报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襄樊供水总公司安装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襄樊供水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四条 城市供水报装工程必须严格履行供水服务承诺。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给排水技术规范,满足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城市中心管网压力达到0.16Mpa,管网末梢压力达到.014Mpa。对符合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区域的用户生活用水报装必须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对超出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的高层建筑用水报装,要求用户安装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章 供水报装业务办理
第五条 供水报装程序:用户申请-确认用户是否存在欠费-分类、组织、现场勘察-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工程预算-审核、批准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签订供水及相关合同-用户交费-安排工程施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工程费用结算-资料存档。
第六条 用户申请供水报装需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个人用户需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单位用户需提供单位证明。新建项目需提供土地规划图、给水系统设计图、消防系统设计图),填写《用户用水报装申请表》,经集团售水营销部确认用户原贸易结算水表不欠费并由辖区营业所签字、盖章后,报装办方可受理,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受理。
第七条 需纳入编制工程预算的工程项目:总表报装、新户表报装、临时用水报装、管网增容改造均统一执行2003《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3《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和《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定额费用的调整依据省、市定额站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八条 原有总表进行户表改造工程,严格执行市物价局2006年4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详见服务公示承诺栏目内)。
第九条 新建住宅项目报装基建临时用水的用户,必须依照《襄樊市新建建设项目供水“一户一表”实施细则》签订户表安装到户协议。所有供水报装工程用户,必须依照《湖北省供水管理实施办法》、《襄樊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襄樊供水总公司供水报装工程业务管理规定》签订供水合同。
第十条 供水报装工程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供水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由报装办统一办理或协调办理。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违规办理。施工单位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需报报装办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非用户因素、供水、施工等相关合同、协议的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供水报装工程涉及城市占道或破路的,要求用户到市城管部门或交管部门办理许可证,用户相应手续齐全并按审批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后,施工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安排施工,并按批准的计划工期完成。
第十三条 在用户报装业务办理中,发展部在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用户支管(纳入城市管网管理的部分)的管径与今后区域供水量增加的因素。因扩大管径增加的工程量费用由总公司承担。
第三章 供水报装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供水报装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审批的工程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特殊情况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方案,经报装办和发展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隐蔽工程必须认真做好记录,经施工单位监理签字认可后方可回填。
第十六条 供水报装工程施工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好服务工作,按施工协议保证工期,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做到安全有保证、施工安排有序,工完料尽场地清。对影响用户环境和交通的施工项目在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清理和按技术规范回填恢复。
第十七条 供水报装工程施工中技术性工作,高危险性工作和具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工人承担。
第十八条 供水报装工程施工实行两级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安排工程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工程监理和管理。报装办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工程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户表改造和用户管网增容改造,在停用或拆除原用户贸易结算水表前施工单位必须报报装办并通知售水部及所在地营业收费处到现场与原用户核实抄记原水表水量止码,经售水部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供水报装工程材料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用材由施工单位严格按报装办、发展部提出的技术要求和供水总公司招标指定的规格、型号和品牌的材料自行采购,具体要求由报装办和发展部提出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营公司提供的报装工程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相关证书齐备。经集团公司组织招标确定的材料,严禁使用非招标厂商品牌的材料。所用贸易结算水表必须经技术监督局许可,“三证”俱全,使用前必须首检并登记水表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购买和安装贸易结算水表。
第五章 供水报装工程验收移交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报装办根据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章 供水报装工程维修服务
第二十五条 供水报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保质期为二年。用户投诉接待管理,由调度中心(供水服务热线)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安排相关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七条 工程保质期后续维修服务,按管理维修服务职能划分和产权界定分别处理。移交城网管理(用户贸易结算表前)的维修服务由管网公司负责,户表工程表后部分由户表公司负责。产权属用户的管道维修,维修单位应向用户说明产权关系,按用户自愿、合理收费的原则有偿服务,维修材料由维修单位或用户自购。
第七章 供水报装工程收费结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供水报装工程收费由报装办统一办理手续,由集团财务中心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发票。用户总表报装或增容改造涉及贸易结算表表后的管网工程或其它供水工程征求用户同意后可由施工单位收费并出具发票。
第八章 施工单位资质审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供水报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年检合格。
第三十三条 供水报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供水报装工程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员必须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项目经理、安全员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且不少于4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高空作业人员、电工均不少于4人)。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或违反本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单位及责任人,将根据情节处以经济损失50%-150%或500元至20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行政责任或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