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供水总公司售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售水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经济效益;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售水营销系统各单位在工作中须严格遵守国家《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城市供、用水的政策、法规;须严格遵循《供用水合同》的约定,做到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售水营销部为自来水营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来水的组织营销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  售水业务工作应本着“依法规范经营、诚信文明礼貌、热忱方便快捷”的宗旨,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表立户等收费项目严格按省市物价局审批的价格标准执行。

第六条  售水业务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各类档案、资料、票据、印章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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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营业抄收工作流程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用户用水申请——用水报装——签订供用水合同——装表接水——建立用户档案资料——验收合格后移交辖区营业所抄收;

(二)建立抄表卡档案——编制抄表本——编排抄表日程;

(三)按规定的抄表日程抄表并及时向用户(居民户)开出水费通知单——抄表数据输入微机——复核(校核表备查)——出具水费通知单(托收单位)——收费——实收水费进入财务水费专用账户(进账)——出具水费发票——收费日报(实收水费汇总)——用户欠费清单(台账)——银行对账单——实收水费账;

(四)应收、实收、未收三项对账相符——水费凭证汇总移交财务会计记账——水费统计分析;

(五)售水统计报表填写抄、收月报(包括用户水表运行状况)——处理水表异常情况。

第三章  营业抄、收管理

第八条  总公司售水系统下设五个营业所,归口售水营销部管理。五个营业所按照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主要负责属地内的供用水政策、法规宣传;按《供用水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对用户用水实行抄、收及管理工作(包括用户当月用水计量、复核及水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的征收及DN25mm以下水表停水和便民维修工作),负责收缴辖区用户拖欠的水费、污水费。

第九条  抄表业务管理

(一)抄表人员须完成当月抄表任务。抄录过程中应如实抄见水表,字迹工整,注明水表起止码和当日抄表时间,并向居民户发送水费通知单。抄完表后,应盖好水表箱(井)盖,确保安全。工作完毕,应向用户礼貌道别。

(二)各营业所每月26日前须将各自辖区内用户水表抄录、校验完毕,并准确输入微机。

(三)各营业所应将需周检、更换的水表及用户水表异常情况(改表、水表移位、闸门漏水等)于每月底报售水营销部。

(四)抄表人员有维护、管理水表和前后闸门、表箱等附属设施完好的责任和义务。当发现水表及附属设施异常、无法抄见水表时,抄表人员应立即与用户沟通,及时发放整改通知,并在表卡上做好记录。发生水量按《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

(五)对已分表计量的用户,各营业所抄表员应按用水性质分类计价;对未分表计量的混合用水户,应依法从高适用水价

(六)抄表人员在抄表作业中遇用户新增基建、经营等用水情况,应及时上报本所做相应处理。

(七)对新立用户,抄表人员须在接到立户通知书后,于当月开始抄表计量。

(八)拆迁用户,抄表人员应及时上报营业所领导,以便做相应处理。

(九)抄表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在规定的时间内据实抄见水表,不可以水谋私、估抄、少抄、漏抄用户水量,更不可内外勾结,参与、协助不法份子盗水。

(十)抄表员轮岗时要事先通知用户,抄表员之间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  收费业务管理

(一)各营业所按《供用水合同》的约定可采取储蓄划拨、预存水费、卡表充值、现金交费、上门收费五种方式于每月8日前向用户(单位)发送水费通知单并及时收缴水费。

(二)收费周期为上月27日至本月26;营业期间做到日清月结和三项对账相符,即:应收、实收、未收数据相符和银行、财务、实收数相符;抄收营业管理单位每月26日进行水费结算,并于27日将当月抄收水量、水费等统计报表报售水营销部。

(三)水费催收人员必须将当日回收水费存入指定银行,严禁漏收、不收以及擅自挪用、滞留水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四)水费催收人员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后仍不交纳水费的用户,遵照《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于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用户,催收人员可依法申请办理停水通知,并由相关单位采取暂停供水措施。

(五)各营业厅微机输入员应按时将每月抄表起止码及水量输入微机,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负责打印“水费通知单”。

(六)营业厅微机收费人员负责向本所财务人员如数领取各自岗位上的发票,对领取的发票应妥善保管,定期兑换,不得漏失。

(七)营业厅微机收费人员应认真开展日常收费工作,对收到的支票、现金应妥善保管,并在当日下班前按时交给本所财务人员和开户银行,确保安全无误,做到日清月结。(日清:微机当日当班收费额和票据与现金、进账单、转账支票三相符。)

(八)营业厅微机收费人员在微机操作中出现技术问题应及时通告售水局域网管理人员进行解决。

(九)各营业厅微机收费人员应礼貌接待用户,不可无故拒收水费和其他随征费用。

 

第四章  营业结算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  供水营业日常结算发票包括:“襄樊供水总公司水费发票”、“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发票由抄收营业管理单位财务人员专人专管,发票管理流程如下:

总公司财务部    营业大厅财务人员     营业大厅微机收银员    用户

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程序

(一)供水营业结算发票由总公司财务部购买或印制;

(二)各营业所财务人员向总公司财务部领取发票;

(三)营业大厅微机操作人员向本所财务人员领取发票;

(四)营业大厅微机操作人员向用户收取水费、排污费并出具发票(第二联);

(五)营业大厅微机操作人员将已开出的发票(留存联)与本所财务人员进行结算,结清上次领取的发票方可再次领取空白发票,并每月底进行总结算。

(六)营业所财务人员将已开出的发票(留存联)按顺序号分类整理,装订造册,登记帐目,按期结算。

(七)发票专用章等印鉴由专人保管,不得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

(八)财务部与售水营销部不定期检查各营业所发票管理情况。

 

第五章  售水服务

第十三条  售水服务各部门、单位及员工应恪守供水职业道德,认真兑现服务承诺。对用户的来电、来访要耐心解答,认真处理,积极化解工作中与用户产生的各种矛盾,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落实,严禁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须着工作装,佩戴工作标牌上岗。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礼貌接待用户,提倡微笑服务。

第十六条  售水营业场所应设有用户等候休息场所和方便用户书写的台面设施。

第十七条  售水营业场所应有醒目的办理各类业务的标识。

第十八条  售水营业场所应设置用户咨询服务岗,为客户提供用水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售水营销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征求用户意见和建议(一般半年集中一次),及时调整工作,更好的服务于用户。

第二十条  对用户反映的水质、水压异常和管道漏水等情况,营业所应及时向售水营销部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由水质检测中心、制水生产部和管网维修公司、科技发展部处理。各部门应严格按 “社会服务承诺”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偷水、擅自转供水、私自改表、换表、停水后又私自接水等有意违反有关供水管理规定的用户,由各营业所根据工作职能及时报售水营销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稽查大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水表堆压、积水、失灵等情况,由各营业所报售水营销部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科技发展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售水营销部。

第二十三条  凡新增用户(含分户)按《供水报装工程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增容与减容(增加供用水合同约定的用水容量称为增容,反之,减少供水合同约定的用水容量称为减容)业务由用户向辖区营业所提出申请,然后再报售水营销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再移交报装办按《供水报装工程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调整用水性质业务,每年办理一次,具体程序是:

(一)由用户向所辖营业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营业所鉴署核实情况和意见;

(三)售水营销部复核,提出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

(五)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欠费停水。依照《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是:收费人员填写停水通知单——各营业所签署意见(每周四上报)——售水营销部核查——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批准——科技发展部登记——管网维修公司(DN25mm以上水表户)或营业所(DN25mm以下水表户)执行停水(提前两天通知用户)——停水后反馈调度中心和售水营销部——待用户交纳水费后由停水部门恢复供水——恢复供水后反馈调度中心和售水营销部。

稽查大队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停水的,须经售水营销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工作失职。按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予以扣除当月岗位工资或下岗的处罚(其具体考核标准按照《售水营销月度考核办法》执行):

(一)凡查出抄表工作中少抄、估抄、漏抄者;

(二)对周期校验或应更换水表未及时上报,造成补收或退水量、水费者;

(三)属地内新增有基建、经营等用水需调整用水比例,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实际用水性质与收费用水性质不符或未经批准擅自划分用水性